《生产关系、社会结构与阶级:民国时期劳资关系研究》是一部全面展现民国时期劳资关系的社会史研究著作。作者运用大量一手史料,如《申报》《大公报》《女工日记》等,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地区、不同所有者、不同实业的劳资关系加以深入分析,讨论了企业生态、行政管理、福利保障、工会团体等问题,呈现出民国时期劳资关系纷繁复杂的样态。本书尤其注重在微观上对社会底层劳工生活实情的展现,对读者认识或重新认识民国时期劳资关系有很大启发。

《生产关系、社会结构与阶级:民国时期劳资关系研究》,田 彤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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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与基本概念 

随着近代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实业的发展,到民国时期,资方、雇主与工人或雇员的关系实际上已构成社会网络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和人际关系。劳资共处同一经济/协作体中,因经济利益不同而产生矛盾、冲突,又因互利、共生而合作。劳资间矛盾与合作关系的表象背后实则有着复杂的问题域,蕴含着社会走向的答案。劳资关系虽然由与其直接相关的权、责、利左右,但又往往牵涉其所处的外在环境,劳动立法、金融政策、经济政策与状况、党政关系、社会网络、政治与经济地位、地域文化、工商管理,甚至农村社会状况、全球经济等诸般因素,均能影响劳资之间的冲突与合作。劳资关系成为评价社会是否有序发展的重要指征。劳资关系是上述各要素的综合反映,而劳资关系研究本身则涵盖了上述各类问题。

劳资关系是工薪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劳资关系的研究必须始于“正名”。“劳”“资”与“劳资关系”,既是全称判断,又有具体所指,研究必须戒绝全称肯定判断、全称否定判断与具体所指的混淆。

“劳工”一词有广、狭义之分。狭义为,在工厂从事生产以谋生计者;广义为,以劳动换取工银维持生计者。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曾将农民也列入劳工范畴。民国时期,有学者将工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与居间工作者,统归于劳工之列。其中,居间工作者包括运输、码头、店员等。还有学者将一切“自食其力”者称为劳工。比如,“所谓劳工不单指在工厂里用力的人说,就是用心的如学校教授、出版社、报馆记者无一不是劳动分子”;“凡执其艺以发挥其本能而为社会劳动服务者,皆谓之劳工”。所谓“劳工”或“工人”、“职工”、雇员,采纳民国时期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与劳动法的相关界定,指除农民之外,所有以劳动换取工钱者,其主体为产业工人与职业工人。凡雇用劳工、职员者,即为资方或雇主,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者亦为资方。

从资本属性论,“资”分外资、民族资本所有者两大类;民族资本又分为国有资本、省市所有制资本、私人资本。私人企业中还有一种党政官员入股的企业。有关研究表明,全面“抗战爆发以前,中国的工矿企业中民营经济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除了交通邮政以及军工行业以外,国有工矿企业不仅为数甚少,而且基本上还不存在大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系统”;全面抗战时期及全面抗战胜利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则日益上升。因此,应加大探求国企劳资关系的力度。

从实业性质论,“资”又可分为产业资本与职业资本(金融、服务类)。与之相应,工人或职工分属不同性质与种类的企业。此外,尽管身处同一企业之中,工人/职工尚有工种之别。除前面提及的外,张瑞德按工人业别、工种、职工界别、年龄、性别、宗教政治信仰、个人际遇、地域,分别考察全面抗战时期大后方工人的民族与阶级认同,也是严谨之作。然而,这类研究数量与民国时期学者所留下的大量调查文献实不相符。当然,对资方的分层研究也亟待加强。

与劳、资的分型对应,劳资关系同样也分为不同的类型。类型化研究能够将劳资关系建立在历史的、具体的史实之上,避免大而化之的结论。

本书从生产领域、社会结构、革命话语三维视角,以“国统区”政治板块为主要论域,探析劳资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利于建立1912年至1949年间劳资关系的整体知识结构,有助于厘清劳资之间的真实关系;可以为探析不同党派、不同时期国民政府社会动员与控制能力、执政能力提供新视角;进而为改变原有思维定势,在理论层面上诠释民国以来中国社会的走向,提供可资讨论的范式。